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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以降,西风东渐,
20世纪30年代,中国社会改变的另一个表现,是市民权利意识大为增强,各种诉讼大为增多。其中有关医疗的纠纷案件也纷纷出现。对于中医来说,在医讼案件的处理中,就存在一个医疗鉴定权利的问题,需要争取和解决。
反对西医鉴定中医
在西医占据卫生行政主体的民国,中医医讼案件经常面临被西医鉴定的问题。
1929年2月,浙江鄞县地方法院检察官起诉当地中医郑蓉孙。案情如下:某张姓当地人其子志元未满2岁,因发热并周身红点,于是请医生郑蓉孙治疗。
应锡藩的鉴定,似无不妥,他了解中医有关麻疹未透发之时不能寒凉遏阻的观点,所说是符合
宁波中医协会认为此案的最大问题在于鉴定人的资质上,当即就此向国民政府卫生部上书,要求向司法部交涉;又向全国各中医团体通电,表明“事关全国中医大局,务希共同急起力争”。但卫生部认为此案已由地方法院审理,不应干预,未予回应。
近代上海
这些情况说明,在西医主导的医疗行政机构里,中医很难通过医学道理争取权利。而且西医一向歧视中医,由西医主导的鉴定肯定无法令中医信服。
中医参与司法鉴证
由于中医的力争,个别地方逐渐重视中医的意见。尤其在中医得到陈济棠大力支持的广东,中医参与司法的情况渐渐增多。
1929年,广东高等法院曾就一宗死亡案咨询广东中医公会,案情是梁苏氏被告用刨花煲牛肉毒杀亲夫,而辩护人则认为“被害人系因夹色致死”。法院征询:“刨花煲牛肉,能否令人致死?须用至如何程度及若干分量,始能令人致死?又夹色症,须经过多少时间乃能毙命?”
广东中医公会答复指出:“牛肉煲久,既经火候足,水量多,无胶可见,则是刨花之性质分薄,其胶粘又减少,未必食即弊命。”“或者其原人体虚寒,前患夹色,后又夹食……夹色病症,乃俗称名词,考其真相,实因房事纵度,病分轻重,总不离直中少阴。倘讳疾忌医,轻症只可延至七日,重症则朝不保夕矣。”
这个案例里,如果不是充分了解广东民间煲汤风俗,熟识有关药材汤料性能,就很难判断情况;而辩护人所认为、中医公会也认同的死者真正
1934年,在陈济棠直接支持下成立的广州国医研究会,也收到地方法院各种案件的鉴定请求。如一案如下:陈某因发现店员邓康偷吃店中咸鱼冷饭,用鸡毛扫打了他几下。约半小时后,邓康扫地时突然“中痰”倒地死亡。法院征询:“究竟该邓康被鞭责后两小时内,在医学上,及生理上,有无可以发生猝尔中痰之结果?”广州国医研究会经研读案情后,由董事何佩瑜执笔的鉴定意见认为:“中痰倒地,系脏气剧变,
中医鉴定的专业化
今天社会对医疗纠纷的同行鉴定制度有各种质疑,事实上这一问题在民国时已被提出来。1935年上海中西医药研究社丁福保、宋大仁等指出,涉及到医生诊疗疑问的案件如交给当地中医团体鉴定,“当地中医团体,当地中医所组织也,亦当地中医所以维护同业之机关也,彼此有同道之情,平时既互通声气,临难又安得不出全力以庇护之?”以至于“过去
而半官方的中央国医馆成立之后,也在1935年设立了“处方鉴定委员会”,“延聘富有学识经验之国医九人为委员,嗣后各级法院遇有处方诉讼案件,如当事人不服当地国医分支馆或医药团体之鉴定,声明拒却时,拟请原受理法院函本馆交由该委员会重行鉴定”。该组织类似于地方中医团体鉴定的上诉机构。如1937年受理了一件申请重评的案件,山东医生阎玉林为韩董氏医治产后病症,即夕身死。该市医生熊q庵鉴定认为:“查阎之处方,满纸辛热之品,不顾及产后,殊属失当……认阎为失治。”阎玉林不服,山东高等法院只得将案情资料呈交中央国医馆处方鉴定委员会。委员会意见认为:“阎玉林诊治韩董氏,因脉象浮数,时冷时热,症系感受风寒,调养失宜,不能拘执产后宜补之说,故用小
民国时期医疗讼案明显增多,有人归咎于律师职业的出现,他们经常怂恿患者家属打官司。这种情况固然存在,但真正原因恐怕还是病人权利的觉醒和司法环境的进步,这对包括中西医在内的医疗行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