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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防控
预警公告
草乌、附子等是毒性中药材,已列入国家《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管理,不是食品,不能当作食品、普通药膳食用,任何单位或个人若需使用草乌、附子,应在医生指导下正确使用。我县部分地区的群众仍会冒着中毒甚至生命危险在秋冬时节食用草乌、附子,中毒事件时有发生。为加强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防控宣传教育,避免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事件发生,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发布如下预警公告:一、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主要用于非创伤性外用。擅自加工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会导致心肌麻痹而死亡。邀约他人煮食毒性中药材须承担法律连带责任。
二、《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对于生产经营食品中添加药品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严禁任何餐饮服务单位以任何方式经营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包括自制的泡酒),一经发现,依法严厉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单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旅游景区供餐单位、养老机构食堂、医院食堂、婚丧嫁娶和会议集体用餐等群体性聚餐,严禁加工食用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防止引发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
五、误食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的,如出现口舌麻木、头晕眼花、恶心呕吐、腹痛腹泻、心悸胸闷等中毒症状,应当立即采取简易催吐方式,尽早拨打120急救电话求救,或前往附近医院就诊。同时立即停止食用,予以保存,并保护好现场。
六、各级医疗机构特别是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要提前做好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应急救治的各项准备工作。各医疗机构对病情严重、本院不具备救治条件的要及时动员病人转院治疗。
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严厉查处各类餐馆、单位食堂使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加工食品违法行为。
八、各乡镇(街道)要认真落实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党政同责的要求,对可能发生的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事件要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控制,切实提升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能力。
九、各乡镇(街道)、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手机、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可能带来的严重危害,传播正确、科学的卫生健康知识和食品安全知识。要加强监管协作,及时报告情况,相互通报信息,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
特此公告。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