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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寒论新解》连载(026——030)

来源:0
时间:2022-04-18 16:5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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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伤寒论》的自然和生理公理、定理

中医不是现代意义上的自然科学。古代各文明民族在认识自然时都是先形成了自然哲学。那是一种虽然粗疏,但包罗万象的科学,或者说那时哲学与自然科学不可能分开。后来,某些古老的自然科学学科相对独立了,但仍然几乎无例外地要以某些自然哲学理论作为它们的理论基础。中医学必然要以中国古代自然哲学的某些基本概念作为出发点。所以《伤寒论》体系中要有自然公理,亦即自然哲学公理。 松原市中医院治未病科赵东奇

公理1:(自然公理)

阴阳者,天地之道也。万物之纳纪,变化之父母,生死之本也。

公理2:(自然公理)

明阳之变,以平为常。阴阳失平,异变乃生;阴阳离决,生命乃绝(狐阴不生,独阳不长)。

公理3:(自然公理)

阳中有阴,阴中有阳(阴中有阴,阳中有阳);重阳必阴,重阴必阳。

公理4:(自然公理)

气合而有形,因变而正名。

以上四公理的内容,为学过中医的读者所熟悉,他们会承认这些公理。为便于联系经文,上述公理中附带推出了定理。如公理2中“阴阳失平,异变乃生;阴阳离决,生命乃绝”,就是同时推出了两个定理。笔者暂时将它们附在公理中,读者应不难接受。

可是,一旦把阴阳之道作为公理,本书便遇到难题。

按近今流行的说法,明阳学说有四要点。即①普遍件;②对立依存性;③无限可分性;④消长转化及动态平衡。公理1、2、3照顾经文的提法,也包括了这四要点。可是,至少要点③、④为形式逻辑所不容。它们带有明显的多值或辩证逻辑性质。阴可以变阳,阳又可以变阴,阴中有阳,阳中有阴。同一事物或现象,因时间、空间(角度、层次)不同,其阴阳属性便发生变化。甚至同时有两种相反的判断。形式逻辑不允许这种矛盾判断。阴阳不能截然分开,便难为形式逻辑接受。

张仲景大约也看出了这当中的难处,所以他采取了三阴三阳说,使变化莫测的阴阳之道相对固定、从而可用形式逻辑推演。书后附一“阴阳学说的逻辑值”,将帮助读者理解:由一阴一阳到三阴三阳并非仅仅是不得已之举,而是一种特殊的逻辑处理,是将古代辩证逻辑(无穷多值逻辑的一种)变为六值,而后再进行二值处理的一种成功的尝试。

下面继续交代其它公理。

公理5:(生理公理)

水谷入胃,化为谷气、津液。谷之糟粕为屎。(谷泛指食物,因中国古人以谷物为主食)

公理6:(生理公理)

谷气入血,循行脉中,营养全身。(脉循全身,无所不至)

公理7:(生理公理)

水化为津液,布于血肉,外泄为汗,内泄为小便、为下利。

公理5-7原是一分为三。用一句俗话讲,就是“人活着要吃饭”或“人靠(正常)进食、排泄、运化维持(正常)生命。”这完全无须证明、比几何学公理还直观。上述用语中,只有“谷气入血”不很直观。

公理8:(六经共设)

阴阳者,数之可十,推之可百,数之可干,推之可万。万之大,不可胜数,然其要一也,所谓三阴三阳是也。三阳者,太阳、阳明、少阳;三阴者,太阴、少阴、厥阴。三阴三阳总称六经。

三阴三阳是不太容易让人接受为直观公理的,故称之为公设。阴阳之道原可推至无穷。阴阳不可胜数的意思有两方面,一是作为概念其外延极广;二是指阴阳的无限可分性,亦即阴阳无穷多值性。详说见附一:“明阳学说的逻辑值”一文:

然而,三阴三阳一旦作为公设,便有了两层意思:自然万物——特别是生命现象,其构造均可分为三阴三阳六部分,其过程均可分为六阶段。因而它既有空间意义,又有时间意义。《伤寒论》本身及多数伤寒学家都确认或默认这一点。

由上述公理可推出以下8个定理。

定理1:人之生理本乎阴阳。(据公理1

定理2:人之病理本乎阴阳。(据公理1

定理3:人之上为阳,下为阴;外为阳,内为阴;背为阳,腹为阴。(据公理1

定理3的推出并非标准的演绎推理,也不是典型的类比推理,为什么上、外、背属阳。反之属阴,需靠某种意会来理解。《内经》中有大量类似推理或举例,其中包括定理3。阳的最基本属性包括光明、热烈、活跃、刚强、上升、扩散、雄性等,反之为阴的基本属性。阴阳的基本属性是从太阳与月亮、白昼与黑夜、雄性与雌性的有关属性联想出来的,我们可把这种推理备作准演绎推理或者直接称作联想推理。

定理4:人之阴平阳秘,生命乃治,阴阳失平,疾病乃生,阴阳离决,生命乃绝。(据公理2

定理5:昼为阳,夜为阴,人之阳阳应昼夜。

定理6:(一日三阴三阳定理)一日之三阴三阳,卯正至巳初(辰居中)为少阳;巳正至未初(午居中)为阳明;未正至酉初(申居中)为太阳;酉正至亥初(戎居中)为少阴;亥正至巳初(子居中)为太阳;巳正至卯初(寅居中)为厥阴。

定理6的等价定理:日出阳初盛,应人之少阳;日中阳气隆。应人之阳明;日西阳初衰,应人之太阳;初夜阴初盛,应人之少阴;夜半阴气隆,应人之太阴;凌晨阴初衰,应人之厥阴。

定理7:(三阴三阳定理)头项、胸背、口肢、骨节,人之太阳也;胸胁、膈之外上、两耳,人之少阳也;面口、胃,人之阳明也。腹为太阴;血脉、咽喉为少阴;膈之内下、手足四末为厌阴。

至此,对三阴三阳的实指需进行切步说明。三阴三阳既为人体的六大部分,各部分理应有各自的生理持点。《伤寒论》要求的具体生理就是气血津液(特别是气血)生理,所以我们应知道六经的气血状况。《内经》对此有三处不大一致的说法。《素问·血气形志篇》说:“人之常数,太阳常多血少气,少阳常少血多气,阳明常多血多气,少阴常少血多气,厥阴常多血少气,太阴常多气少血;”《灵枢·五音五味》及《灵枢·九针论》与此说稍异,不再抄。以上似共三种状态:多血少气(太阳、厥阴),少血多气(少阳、少阴、太阴),多血多气(阳明);如果我们把多血少气与少气多血,少血多气与多气少血理解为程度不同的四种状态,再加上少气少血,便够了六种状态。分别配以三阴三阳,可简示如下:

太阳——多血少气  太阴——多气少血

阳明——多血多气  少阴——少气多血

少阳——少血多气  厥阴——少气少血

这是否可由常识证明呢?古人的针刺工具较粗糙。对人体损伤放大,故可能得到某些近似活体解剖的经验。血可以直观,气虽指谷气,却可由针感判断,再辅以某种逻辑推演,判断过程应如下:

太阳,占体表大部,皮肤较粗厚,刺易见血,而针感不强。

阳明,面口部应多血,气既为水谷所化,胃应多气。

少阳,胸胁较之面口、头项血少,针感则较强,故多气。

太阴,腹部多气少血,不难理解。

少阴,主血脉不应少血,气相对少。

厥阴,居于四末和服之内下,气血常不足。可解。

定理8:(三阴三阳气血多少定理)人之常数,太阳多血少气,阳明多血多气,少阳少血多气,太阴多气少血,少阴少气多血,厥阴少气少血。

得出这一定理有什么用处呢?读者必知道,所谓六经病的临床表现除因其表里部位不同外,虚实、寒热也各有特点。比如,太阴、少阴病似无实热证,阳明病又少见虚寒证。对这种一般性质判断。本书应该有所依据。

人体的三阴三阳不是平均分配的,一日的三阴三阳也不是平均分配。昼夜长短不等,即三阴与三阳过程不相等。然而这种说法缺乏公理依据,故应补出一公理。

《内经》虽强调阴阳互根,对立依存,阴平阳秘,但二者中。阳更重要。古人观察到,凡生命活动,大多以春夏、白昼为盛。无阳光(天之阳)便无生命。所以相信阳是维持生命活动的主要方面。《素问·生气通天论》说:“凡阴阳之道,阳秘乃固”,“阳气者,若天与日,失其所则折寿而不彰,故天道当以日光明”。下面补出这一公理。

公理9:(阴阳主次公理)

天运当以日光明,人命当以阳气生。人体阴阳之要。阳秘乃固。

这个公理的表达形式是一个类比推理,促它从属阴阳之道,故结论不是或然的。人的生命(及一切生命)活动始于阳气出现,这与孤阴不生,孤阳不长并不矛盾,因为阳气出现的同时便有了阴气。这样表达为的是与“无阳光便无生命”这一直觉认识相符。

昼夜阴阳盛衰纯属先后(循环)过程。人体气血运行及生命活动盛衰有无同样的过程呢?应该说是有的,即上文所述人体三阴三阳与昼夜相应的一般规律。这一规律与经络循环规律不一致。经络学说中定型的运行次序为:手太阴→手足阳明→足太阴→手少阴→手足太阳→足少阴→手厥阴→手足少阳→足厥阴→手太阴。

经络学说也讲人体气血每昼夜循行全身一周,但不是先三阳,后三阴。故此说不便与昼夜相应。它的循环次序也不便与伤寒传变规律相联系。所以《伤寒论》不采用经络说的生理和病理。

人体三阴三阳昼夜盛衰的规律在《伤寒论》之前并未说明白和统一。其中以《素问·生气通天论》中的说法稍好。“阳气行一日而主外:平旦阳气生,日中而阳气隆,日西而阳气已衰,气门乃闭”。下文却不提夜间变化。总之。经典中无现成的说法解释六经病欲解时的规律,也不能据以推演伤寒病的传变规律。定理56即为此而设。

总之,不引进三阴三阳公设,《伤寒沦》之三阴三阳便无根据。一日之三阴三阳既可内三阴三阳公设推出,亦可借助直觉理解,即阴阳盛衰的六个阶段。但这样分阴阳不等于阴阳离决,也不等于阴阳失常。此中虽有阴阳盛衰。仍要服队阴平阳秘,即仍在阴阳变化的常态范围内。故与公理2不矛盾。阴阳既为变化之父毋(原因),则事物的过程(变比)根于阴阳变化,所以阴平阳秘不是指静止的平衡。

不过,关于人体之三阴三阳定理虽出公设推出,理解时也可借助直观。人头向南如蛙状伏于地,光照最明处为阳,光照不及处为阴,阴阳过渡处(胸胁、耳颞)为半阴半阳。人体内是照不到的,仍需再借助定理3分阴阳。如此便可推出定理7。这是人体的三阴三阳模型。只是,无论怎样理解,至少厥阴部位仍需再加说明。

《素问·阴阳离合论》关于三阴三阳的解法接近定理7,可供参考。

定理6纯粹为推出三阴三阳病欲解时的条文而设。这些经文并不重要,而且据此定理也未必能推得很好。若删去此类经文,此定理便无必要。而且,此定理暗合三阴三阳顺序,可能引起矛盾。本书首次探讨,暂予保留。

按严格公理化方法要求,凡公理中出现的概念必须定义。不能定义者要作为初始概念列出。本书至此在公理、定理中出现了许多名词、动词、形容词,按说应予定义。但是有关词语太多,好在大都是直觉不易误解的常识,故暂不予一一定义。这在较原始的公理体系中是允许的。以下公理、定理仿此。

三、《伤寒论》的病理公理、定理

本书讨论伤寒病。似乎可以避开给病——疾病下定义。但上文在讨论自然公理时实际上已经以公理的形式说明什么是疾病。公理2中有:“阴阳失平,异变乃生”,对人体而言,阴阳失平,疾病乃生。疾病便是人体的阴阳失平。显然,这种疾病观是自然哲学性的。当代西医病理学将疾病和健康同时讨论,先给出健康的概念,于是,非健康便是疾病。总之,至今仍不易给疾病下一个完美的定义。可是似乎它又是大多数人约定俗成的概念。本书不就此过多讨论。按中医传统分类,以病因为准,病因既有外因、内因、不内外因,则伤寒属于外感病。

伤寒论》讨论伤寒病。病因既定,随之要定病位,故有太阳病至厥阴病六种,即六经辨病。辨出病属何经,仍个足决定治则,必再辨表里、寒热、虚实、气血、津液等。这一步思维,在仲景叫做辩证,而不再叫辨病。至此已可粗定治则。《伤寒论》的公理体系至此仍相当严谨。更进一步辨证,与具体方剂以及药物加减相联系,因需纳入大量的经验定律甚或零乱的经验,仲景体系开始不太严密,至少,单靠形式逻辑推演便显得繁琐了。

仲景关于病和证的概念比较严格。大体是病之前只用太阳、阳明等六经术语限定。各方名之后只限定证,而不限定病。偶见“阳明少阳证”等说法,其中有省文,细读便知。

什么叫证?与脉并提的证显然指脉象之外的症状。与固定治则和方药相联系的证则是据有关公理、定理对患者自觉症状及医生四诊所得(一群脉象和症状)进行逻辑处理后的结论,是一种较复杂的病理判断。

仲景将脉证并提时,证就是症状,即除脉象之外的一切临床表现。证的这两个概念最好用两个字。否则,如第16条“观其脉证,知犯何逆,随证治之”,其中两个证字含义就会混淆。《伤寒论》六经各篇均名以“辨××病脉证并治”。后世医家临证疏方亦讲“脉因证治”或“证因脉治”将脉证分开,其中的证都指症状。脉与证并提,是因为中医——尤其古代中医特重视脉。它是医生通过直接感触判断气血状况的依据,比患者诉说和望闻更可靠,于是出现丁两个证的概念。仲景(中医略同)更重视统于病的(即属于病理判断的)证。笔者相信以上关与证的逻辑分析对多数读者应有好处。

以下列出《伤寒论》的病理公理并视需要作相应的解释。

公理10:(病因公理)

风寒中人,使病伤寒

公理11:(病因公理)

寒性收引,风性舒缓。

公理12:(温病公理)

太阳病,发热而渴,不恶寒者,为温病(风湿属于温病)。

定理9伤寒有三,为中风、中寒、温病。

上举公理,尽量照顾了今经文;但仍不能网罗无遗。今经文第174175条涉及风湿,第259条提反寒湿,似乎湿邪亦应列入伤寒病因。今日看来,暑湿二因应从伤寒体系中剔除。

笔者以为,仲景或仲景的前人,最先构筑伤寒学体系时,曾把风、寒、暑、湿四因并列。今暑、湿、痉病已编入《金匮要略》,但仍常冠有太阳病字样。可知最初认为暑湿等致病亦可遍及六经。后来(可能自仲景开始)发现暑湿痉病,均有特殊症状,不便用六经辨证,即自伤寒中剔除。这样简化伤寒体系,是一种进步。不过,后来仍有人将它们纳入伤寒,如何琴《伤寒论注》即是。其实,按仲景意,病因仍可再简化:风寒合一,中风不必独立。本书为照顾经文、仍风寒并存。为免歧义,凡狭义伤寒均应改为中寒(今经文第190条有中寒之说),广义伤寒则包括中风、中寒和温病。这佯做亦较勉强,比如仲景实际上没有讨论温病治法,故温病公理亦非必须。

读者或认为公理10亦可作为定理,笔者强调其直觉常识性质,仍视为公理。

温病公理不直观,因只有一条经文用它,不再作详细推理。

公理13:(正邪公理)

人之气血津液为正,致病之风寒为邪。

公理14:(虚实公理)

邪盛为实,正夺为虚。

公理15:(传变公理)

邪(病)之所传,其气必虚。

公理16:(发病公理)

邪中(或传)何经,何经发病。

公理17:(合并病公设)

同时受邪为合病,先后受邪为并病。

公理18:(表里内外公设)

太阳主表、主胸中,少阳主表里之间。阳明及三阴主里。内外与表里同义。

定理10:太阳主表。伤寒病多始自太阳。阳明之表限于面口,少阳之表限于胸胁,太阴之表限于腹壁,厥阴之表限于四末。故亦可始发。病传不在此例。

定理11:病之所传,其气必虚。在阳多自太阳至少阳至阳明;在阴多自太阳至厥阴至少阴。亦可由阳传阴,由阴传阳。误治传变略同此则。

定理12:病传需时不等,大率病传一经以一至六日为期。

至此需对有关公理或定理略作解释。

定理10为限定表里。太限主表,与旧说同。又膈上属太阳,故太阳病可见喘、咳、胸中烦满,此不必以肺主呼吸解,盖膈上胸中司气之出入。喘咳虽为里证,却属于太阳,胸中虽在里,却在膈上,故属阳。又太阳主表,并非体表全属太阳,太阳亦并非仅指皮毛。否则头颈痛、身痛、骨节烦痛,即不可视作太阳证。但太阳占体表之大部,其次为少阳、为太阴、为阳明、为厥阴。唯少阴不系于表(但又无处不至)。旧说伤寒不始自太阳者,为直中。是风寒穿透太阳而太阳不病,于理不通。又少阳之半表半里,其表指胸胁,其里指膈之外上,不宜解作半在太阳半在阳明。或谓其居太阳、阳明之间,自六经实指部位看,可取。少阴不系于表,但血脉无所不至,故少阴病可传自其余五经。以诸经部位论,太阳占躯壳之大部。故伤寒发病多始自太阳,它经相对少见。如此方能符合风寒袭人,由表及里的直观认识。至于发病即可见少阴病,旧说太阳与少阴相表里,太阳之底面即为少阴,故发病可始自少阴。按本书至此作解,少阴主血脉,其直接受邪,必因血脉大虚。虽太阳与少阴合病,可掩盖太阳病。总之,少阴病必属正虚。

此外,以上定理,多见定性推理,又用大多、大率、多见、少见等模态判断,这是欧氏几何中没有的。

公理19:(病恶公理)

病恶所中,(中风恶风,中寒恶寒)

公理20:(病形公理)

病如所中。(中风如风,中寒如寒)

公理21:(寒热证公理)

恶寒喜热为寒证;恶热喜寒为热证。

公理22:(表里公理)

发热恶寒病在表,无热恶寒病在里,寒热往来病在表里之间。风寒同例。(此公理似不必独立)

公理23:(风邪公理)

风邪所中,其气必虚。

公理24:(标本公设)

本者正也,先病也;标者邪也,后病也。急则治标,缓则治不。

公理22由经文第7条改写。公理23由“邪之所凑,其气必虚”改写,《内经》原意,邪即指风邪,即“虚邪贼风”,这样也为中风属表虚提供了理论依据。若伤寒病均因正虚,便不必有实证,这不符合直觉。本书暂保留风为阳邪,其性舒缓的旧说。但风寒仅有程度的不同,实际上风寒略同。寒邪杀厉,虽正气不虚也能中寒。风邪轻微(即微寒),中之者必因正虚。此说可追溯到《灵把·五变》“人之善病风,厥漉汗者,何以候之?少俞答曰:肉不区,膜理疏,则善病风。”今已普遍采用此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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